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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櫚園林[2.45% 資金 研報]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選舉累積投票制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棕櫚園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法人
管理結構,規范公司監事的選舉程序,切實保障股東選舉公司監事的權力,維護
股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
公司管理準則》等相關執法律例、規范性文件以及《棕櫚園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劃定,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指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兩名或兩名以上監
事時,股東所持的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出席股東大會的
股東(以下簡稱“出席股東”)所擁有的表決權即是其持有的股份總數乘以應選
監事數之積,出席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選舉一人,也可以渙散投票選
舉數人。公司根據監事候選人所獲投票權的多少依次決議監事的選聘,直至所有
監事聘滿。
第三條 股東大會選舉發生的監事人數及結構應相符《公司章程》的劃定。
第四條 公司提名的監事人數若多于公司章程劃定的監事會組成人數,應進
行差額選舉。公司一次選舉的監事僅為一名時,不實用累積投票制。
第五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的“監事”特指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由職工代
表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發生或更換,不實用本實施細則的相
關劃定。
第二章監事候選人的提名
第六條公司監事會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刊行股份3%以上的股東,
有權提名股東代表監事候選人。每3%表決權股份數最多可提名1 名股東代表監
事候選人,單個提名人提名的股東代表監事候選大家數不得跨越擬選股東代表監
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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